一、盈利模式單一在於產品單一、服務系統不夠完善。
縱觀國外發展成熟的露營地,往往都有功能完善的基礎設施配套、多元化的旅遊產品體系和與之相對應的復合式的贏利渠道。
露營的主要投資成本是營地的設計和建設,小的營地20-30W就可以搞定,大的營地200-300W,做多品類露營的甚至也有2000W+的,所以差異非常大。
如果定位是賺錢,那回本是第一原則,其實不論哪個檔次的露營通過『網紅種草』都可以實現賺錢,因為現在大部分用戶目前還處於新鮮期,周邊地區每個用戶消費一遍就夠了,不考慮復購,3個月到2年基本都能回本。
但值錢就比較難,因為露營的核心是復購,復購的手段是辦會員卡,而在遍地是露營地的時代,用戶的第一訴求是嘗鮮,所以復購是所有中小營地的無法解決的問題。
舉個例子,安吉的「半島露營村」這個露營集群就打造了多個不同場景的營地,有在山頂的、有在湖邊的、有礦坑的,用戶每次進入的都是新場景、新視野、新體驗,符合用戶獵奇和打卡發圈的訴求,所以用戶辦卡邏輯較強、復購率自然能跟上。
二、露營旅遊是否要簽訂旅遊合同?
根據《旅遊法》之規定,旅行社組團團隊包價旅遊的,應當簽訂書面的旅遊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
那麼,對於露營旅遊產品,又該如何去做?目前,我們國家層面並沒有關於露營旅遊方面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規范性文件,僅有部分省市出臺了露營活動的組織規范等文件。
故而,是否簽訂旅遊合同問題,還是要回歸到露營旅遊的本質,那就是行程安排問題,旅行社是否提供兩項及兩項以上的服務,是否預先安排行程,是否打包一次性收費,如果符合該包價旅遊的本質特征,那就應當簽訂書面的旅遊合同;如果僅是租賃帳篷或租賃場地等單項事務,那旅行社僅可簽訂委托代辦合同或者單項委托合同,針對消費者的意願提供相對應的服務即可。
但是,不管是簽訂旅遊合同也好,還是簽訂單項委托合同也罷,還是建議文旅企業能夠簽訂書面的合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三、露營旅遊中的安全問題有哪些?
露營旅遊相較於普通的旅遊團,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更高一些。
因露營是在戶外,戶外受到天氣、地點、野生動植物等影響直接,比如暴雨、大風等導致的人員的受傷,財物的損失等,旅行社需提前采取預防措施;對於帳篷的搭建,地釘的選擇,帳篷拉繩的固定等,都可能導致營地的人員受傷,相應的安全風險告知以及注意義務必不可少;涉及帶寵物旅遊以及帶兒童旅遊的,更要注意其中的風險,比如對寵物的提前報備、對寵物的提前檢查等,對於帶兒童家長的提前告知等,都需要旅行社多加注意。
風險有預見,更要將其中的風險防控措施做到位,比如應急處置預案要常備,合同簽訂要規范,安全告知需書面,緊急處理更好留存證據。
四、露營旅遊中涉及的刑事犯罪!
露營旅遊中,有個非常重要的事情,那就是用火安全以及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問題。
在野外露營中,生火煮飯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而營地又是置身在大自然中,周圍都是可燃物,露營者通常使用明火,如果用完不及時滅火,火星揚起,很容易導致山林失火,觸犯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因行為人的過失引發的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犯失火罪應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露營旅遊是機遇,也面臨挑戰。
機遇是整個露營市場的火熱,現在年輕人對於新的休閑方式的熱衷,以及疫情導致的不方便遠行的影響,更重要的是目前露營市場的巨大空間;挑戰則是市場競爭和創新產品的研發,另一方面則是法律風險的防控,隻有讓我們的帳篷立在『法』上,讓我們的營地建在『法』之中,才能更好地保障遊客以及企業等各方的合法權益。
野蠻生長的露營經濟必然不能長久,要想保持熱度,穩定收益,需要對上述問題的深入研究和探討,更需要露營經營者規范經營、與時俱進,也需要政府相關加強監管與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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