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旅遊局介紹,為加強上海市帳篷露營地規范管理,促進上海市帳篷露營地健康有序發展,制定了《上海市帳篷露營地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
《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本市有明確經營主體、合法經營、面向大眾旅遊休閑需求的、以帳篷為主要遊憩設施的露營地的管理要求,包括場地選址、場地經營、安全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
即日起至5月15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詳見↓
上海市帳篷露營地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重要理念,加強上海市帳篷露營地規范管理,促進上海市帳篷露營地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關於推動露營旅遊休閑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文旅資源發〔2022〕111號》等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於有明確經營主體,合法經營、面向大眾旅遊休閑需求的,以帳篷為主要遊憩設施的露營地。
第二條《總體原則》
本市帳篷露營地的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文明健康、安全有序、融合發展』的總體原則,順應人民群眾旅遊休閑體驗新需求,擴大優質供給,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條《場地選址》
帳篷露營地建設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依規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耕地、林地、濕地、生態保護紅線。
涉及基建項目立項審批及環評審批的露營基地,其選址應避讓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帳篷露營地應選擇在安全區域,遠離森林防火區、防洪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區。
鼓勵有條件的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鄉村振興示范村、美麗鄉村示范村、鄉村旅遊重點村、環城遊憩帶、郊野公園、主題公園和存量建設用地等,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建設帳篷露營地。
第四條《場地經營》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依法依規取得開展露營旅遊休閑服務所需營業執照及食品等相關證照或許可,加強治安、消防、森林防火、野生動物保護等管理。
嚴格遵守有關法律和生產經營相關各項規定,公示明碼標價的收費標準、遊客須知,提供真實準確的宣傳營銷信息。
嚴格遵守各項疫情防控要求,切實落實防疫舉措。
第五條《管理責任》
帳篷露營地所在場地提供方承擔場地使用監管責任,應在帳篷露營地周邊設置告示牌,明確帳篷露營地管理細則、開放時間、活動范圍、咨詢投訴渠道等相關內容,並及時做好動態信息調整與公佈。
除配套的公共設施外,鼓勵有條件的場地管理機構為帳篷露營地提供需要的衛生間、生活用水、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自動售賣機等便民服務設施。
帳篷露營地所在場地提供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承擔該場地主管責任。
各區人民政府承擔帳篷露營地屬地管理責任,應落實好本區帳篷露營地日常監督管理及屬地監管職責。
各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完善帳篷露營地健康有序發展工作推進機制,引導本區帳篷露營地規范發展。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承擔行業管理責任,應落實好帳篷露營地在規范經營、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生態環境保護、文明露營、優質供給、品質發展等方面的管理責任。
第六條《安全管理》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嚴格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嚴格遵守消防、食品、衛生、生態環境保護、防災、燃氣等方面安全管理要求,建立相關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監測預警、消防設施設備。
落實災害預警發佈主體責任,強化汛期、極端天氣的安全管理。
設置野外安全導覽標識和安全提示,做好應急物資儲備。
按照公安部門要求,加強治安管理,鼓勵在帳篷露營地安裝攝像頭等安全管理設備。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推出露營旅遊休閑保險服務,圍繞場地責任、設施財產、人身意外等開發保險產品。
第七條《平臺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核驗、登記入駐平臺的帳篷露營地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經營證照等真實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
第八條《生態環境保護》
帳篷露營地生活污水應收集後集中抽運處理,禁止未經處理達標直排河道。
禁止焚燒秸稈、枯枝落葉等產生煙塵的物質。
鼓勵推廣采用電等清潔能源的烤爐。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現有露營活動,禁止燒烤、洗漱、清洗車輛等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露營垃圾需清理帶走,禁止隨意丟棄。
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配齊垃圾分類容器,實施分類收集投放。
帳篷露營地所在場地管理機構和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共同制定噪聲控制規約,並做好露營休閑遊客的噪聲污染防治宣傳和教育引導工作。
對違反噪聲控制規約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露營休閑遊客,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予以勸阻。
帳篷露營地所在場地管理機構應根據已開放帳篷區的綠地、草坪等植物生長周期和特性,實行場地輪換制度,合理規劃帳篷區開放和綠化養管周期,確保維持良好的生態環境和景觀面貌。
第九條《文明露營》
市民遊客積極踐行上海市『新七不』規范,培養文明、綠色、安全露營習慣,自覺做好公共環境衛生維持、公共秩序維護、公共設施規范使用等,遵守社會生活噪音污染防治規定,簽署噪聲控制規約及承諾,自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回收,積極踐行『無痕露營』出遊方式。
第十條《產業融合》
鼓勵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與文博、演藝、美術等相關機構合作,結合音樂節、藝術節、體育比賽等群眾性節事賽事活動,充實服務內容。
鼓勵露營與鄉村資源、戶外運動、自然教育、休閑康養等融合,打造優質產品。
鼓勵配套餐飲、活動組織等服務,提高露營旅遊休閑品質。
第十一條《打造品牌》
鼓勵帳篷露營地實施露營地建設與服務有關標準,加強標準引領,持續提升硬件設施、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優化產品品質,打造優秀露營地品牌。
第十二條《宣傳推廣》
鼓勵各類媒體堅持正確導向,樹立健康文明的露營旅遊休閑消費觀念,推廣大眾露營文化,培育大眾露營市場。
鼓勵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組織開展帳篷露營地節慶活動,樹立海派帳篷露營地發展典型,提升露營休閑行業發展水平。
第十三條《基層治理》
帳篷露營地的經營活動應符合村級治理要求,在村民委員會指導和督促下,遵守村規民約,維護鄰裡友好和諧。
鼓勵帳篷露營地經營者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建立鄰裡利益共享機制,通過社會治理,減少社會糾紛。
第十四條《附則》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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